1、單位發布招聘廣告或啟事時有無注意事項?
招聘廣告或啟事中必須杜絕出現歧視性內容。除工作性質特殊并不受歧視外,不得對性別、戶籍等作出條件限制。
2、公司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
不可以。
3、勞動者入職時,用人單位必須要安排入職體檢嗎?
并非所有勞動者都必須安排體檢,但建議進行入職體檢,一方面可以了解勞動者的基本身體狀態,另一方面可以判斷與所任崗位是否匹配。
4、用人單位可以與暑假打工的在校大學生建立勞務關系嗎?
可以。但建議單位與大學生簽訂書面協議以明確權利義務。
5、招聘時需要審查勞動者與前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態嗎?
建議審查,尤其著重審查是否存在競業限制,可以通過背景調查了解基本情況。
6、試用期是否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不可以。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試用期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員工即享有各項社會保險。
7、可以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該兩份合同視為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需要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嗎?
不需要。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而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