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玄風于2016年1月16日入職之龍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及項目經理,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
日止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與陳玄風續訂勞動合同,但陳玄風提出漲薪才簽勞動合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就沒有
續訂勞動合同,陳玄風一直工作到2019年10月18日離職。
離職后,陳玄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萬元,仲裁
委未支持。
一審判決: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陳玄風,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判決:陳玄風不同意按照原工資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公司繼續用工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16萬
對于陳玄風來說,其已明確告知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資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其對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在此情況下,公司如要繼續用工,可提高陳玄風待遇以簽訂勞動合同,其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
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與陳玄風終止勞動關系,并向陳玄風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公司不提高待遇與陳玄風簽訂勞動合同,
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陳玄風經濟補償金,而是繼續對陳玄風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陳玄風工資。在此情況下,
公司依法仍應向陳玄風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高院裁定:公司不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在公司不提高待遇與陳玄風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
關系并支付陳玄風經濟補償金,而是繼續對陳玄風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陳玄風工資的情況下,公司依法仍應向陳
玄風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二審法院對此所作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