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員工向領導聯名上書,列出劉某超與陳某娟在工作期間諸多不妥行為,如公然在工作場合舉
止親密,如接吻等不雅行為等。
2020年10月19日,公司以劉某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2020年11月11日,劉某超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32475元。仲裁委未支持。
仲裁階段公司還申請了多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了劉某超與陳某娟在工作場所有接吻的不雅行為,造成了不良影響。劉
某超與陳某娟均以結婚,有各自的家庭。
一審法院:劉某超與陳某娟的行為已違反基本職業操守與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顯不
符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制定的獎懲管理制度均經過相應程序制定,且向員工公示,對全體員工包括劉某超在內均有約束力
。
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司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且二人之間的非正常同事關系,并不是從發生接吻行為才開始。從2020年3月劉某超之妻發出聊天截圖來看,二人之間
就已經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關系。在此情形下,劉某超之后請假處理家務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見在工作
場所與陳某娟接吻。劉某超并未妥善處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員工的強烈不滿,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員工內
部團結等方面造成嚴重惡劣影響。劉某超與陳某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基本的職業操守與職業道德,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與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與核心價值觀明顯不符。
公司以劉某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經工會回復同意解除后,向劉某超發出解除
勞動合同通知書行為合法、有效。劉某超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支付賠償金223176元,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
符,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劉某超、陳麗娟對個人行為約束不當,在工作場所有舉止親密的不雅行為,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公
司解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