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勞動者的“跳槽費”,離職時是否應當返還?提成工資怎么辦?
我公司為引進某銷售人員,2018年與該員工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我公司向其支付“跳槽費”20萬元,該員工于限定期限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到我公司入職且需與我公司簽訂為其三年的勞動合同。入職后每年的銷售額不得低于400萬元。
2021年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員工提出不再與我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我公司要求其返還20萬元的“跳槽費”被拒,我公司能否要求該員工返還該20萬元的“跳槽費”?
問題一:勞動者是否應該返還該20萬元“跳槽費”?
答:不需要。公司無權要求勞動者返還該20萬元的“跳槽費”。理由如下:
1.該20萬元“跳槽費”應認定為“履約保證金”更為適宜。
2.雙方已經各自履行合同義務,該“合作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3.雙方也未約定返還“跳槽費”的條件和情形,故不應定要求勞動者予以返還。
問題二:是否認為單位只要支付了“跳槽費”就不能要求返還了呢?
答:應結合證據具體分析。
問題三:業務員只簽訂了買賣合同但貨款尚未足額到賬,公司能能否不予支付提成工資?
答:看雙方關于工資組成和工資支付的具體約定,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單位應當支付提成工資。
關于提成工資該不該支付的問題:
首先審查勞資雙方就提成工資的支付條件、計算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應當支付。
如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客戶回款后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比例計算提成工資,則應該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