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果病假未達到上述期限,那么當年年休假是仍舊依照法定期限享有?還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數?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帶薪年休假。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凡職工請病假未達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粵民申1436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職工未休滿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工作時間折算應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56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已經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