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老大系成都一運輸公司員工,約定月薪4000元、包住宿。
入職后才工作8天,烏老大就以生活條件差及公司不借生活費為由與公司產生分歧,烏老大認為公司安排他與其他工人合伙吃住,5月14日的晚餐如同狗食一般,嚴重傷害了他的人格,并提出辭職。
5月16日,烏老大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舉報,5月20日,烏老大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公司支付5月7日至5月14日期間的工資及加班工資共計1369.45元,駁回了烏老大其它訴訟請求。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
關于5月份工資問題。
工資是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勞動者獲得工資的前提是必須要付出相應的勞動,按月計酬僅是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周期的規定,并不代表勞動者在一個工資發放周期中不提供或僅提供部分勞動就能獲得整月的工資,烏老大在公司工作八天,原審法院依其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工資于法有據,烏老大工作8天要求整月工資本就是無理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2000元問題。
二審中,烏老大主張因公司的原因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烏老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烏老大在公司僅工作八天,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烏老大也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張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且烏老大是以生活條件差及公司不預支生活費為由提出辭職,故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2000元的問題。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條件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是烏老大以生活條件差和公司不預支生活費為由自行辭職,其主張的生活條件差為伙食不好,工作8天也未到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公司沒有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烏老大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