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翊君,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職北京某公司。
2020年6月8日,公司給林翊君發出一份“通知”,載明“經您個人人事資料顯示,您已經于2020年4月22日達到退休年齡……請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間到公司人資行政部辦理相關退休離職手續”。
林翊君認為她為干部身份,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張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林翊君是女干部,退休年齡為55周歲,公司提前終止合同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林翊君提交的“證明”顯示林翊君為干部身份,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林翊君關于其為干部身份的主張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林翊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交的“通知”顯示公司通知林翊君于2020年6月8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解除與林翊君勞動關系的行為系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應向林翊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裁決的金額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額,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根據檔案,林翊君確實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現在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構成違法解除
公司解除與林翊君的勞動合同關系的依據系林翊君已經達到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到期終止,但根據林翊君提交的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經查閱檔案,林翊君為干部身份,而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林翊君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林翊君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