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月末入職或者月初離職,當月的社保還要為其繳納嗎?
比如,有新員工在10月25號入職,老員工在11月8號離職,而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那么10月份的社保,公司還需要為這兩名員工繳納嗎?
01多數企業的常見操作
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
企業給出的理由也總是驚人的相似:公司有規定,當月工作不滿月,社保費個人繳,公司不給繳。
02常見操作≠合法合規
其實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其實是不合法的。
因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內容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視為無效!
注意:
1. 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
2. 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于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
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