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1;法律要求的是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建議盡快簽訂勞動合同,不要通過簽訂勞務合同、提成協議、項目目標責任書等來取代勞動合同;
建議2:關于1個月簽訂的問題,既然包括了入職1個月內簽訂,也包括了合同到期后1個月內簽訂,我建議簽訂勞動合同越早越好,不要非得等到一個月快到期了才簽訂,萬一這時勞動者找各種理由不簽訂,而單位又忘記了,就是悲劇的開始。
建議3:勞動者找各種理由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單位判斷一下是勞動者原因導致不能簽訂,還是用人單位原因,只要勞動合同符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且勞動者不簽訂的,必有問題,建議謹慎處理,要么通知員工離職,要么另行靈活處理。
建議4:關于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由于實務中通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情況下工資作為基數,因此,在入職時書面告知勞動者,正常工作情況下工資標準,以及其他工資構成非常重要,可以通過簽訂“薪酬告知書”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的。當然從勞動者角度,可以主張要求按全額工資來計算二倍工資差額,而不需要承擔工資構成的舉證責任。
建議5:關于超時效問題,建議及時主張,絕大部分勞動者在主張二倍工資時,存在超過全部或者部分時效的問題,因此,勞動者要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