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于產假從何時起算的答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請問上述規定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應如何理解?女職工產前可以休假30天嗎?單位是否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要求女職工工作至產前10天?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職工產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產假之中。地方另有規定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如何理解產前休假十五天的規定?
答: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產期前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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