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經營需調崗,勞動者能拒絕嗎?
作為一個打工仔,公司調動崗位,我們拒絕調崗,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張某某于2016年4月1日與某電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倉管員工作。2022年6月7日,某電機公司向張某某發出《調崗通知書》,以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為由,將張某某從倉儲倉管員崗位調至生產工崗位,并且從2022年6月7日開始執行。
張某某收到《調崗通知書》后,在上面書寫“本人不同意調崗”等內容。2022年6月12日起,張某某的工作賬戶被禁止登錄。2022年6月24日,張某某向某電機公司發出《拒絕調崗的情況說明》。2022年7月19日,張某某向某電機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理由是某電機公司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經協商一致單方面強制要求調崗,不提供基本勞動條件。張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某電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5659元。
支持張某某的仲裁請求。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觀點一
用人單位擁有經營自主權,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調崗,屬于自主用工行為,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觀點二
用人單位調崗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應該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單方面強制調崗,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擁有經營自主權,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但不是絕對單方面權利,某電機公司安排張某某調崗屬于對勞動合同約定的重大變更,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某電機公司安排張某某到生產工(裝配)崗位工作不合理,張某某有權拒絕。
在張某某明確表示拒絕調崗的情況下,某電機公司禁止張某某登錄原工作賬號,導致張某某無法繼續從事原崗位的工作,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對于張某某要求某電機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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