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可以降薪嗎?
因經營不善,打工人被迫予以停職和停薪決定,是否違法?
楊某自2014年6月入職某公司,2020年升職為副總經理,月均工資為12000元。2021年12月,因部門經營不善,公司作出予以楊某停職的決定,并依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第十一章第二條規定“…員工停職(停崗)培訓期間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該地最低月均工資標準為2000元)”支付楊某工資,停止其一切工作,但楊某仍在單位上班。
2022年3月,楊某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理由為公司降低其工資標準。
公司則認為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出來的《員工手冊》,已按照停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予以支付楊某,不存在降低工資的事實,且根據單位規章制度因楊某的原因停止其一切工作是單位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故對于楊某的訴求仲裁委應當不予支持。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楊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中,公司讓楊某停職,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體現,并非無故停止楊某的工作,不屬于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次,楊某停職期間屬于暫停向單位提供勞動的狀態,且公司在該期間,依據規章制度支付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仲裁委認為不應當支持楊某工資差額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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