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婚假、育兒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為自然日,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條 職工休婚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職工休生育假(產假)期間,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一般應當連續使用。育兒假、護理假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分散使用。
第六條 育兒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數分別累計疊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實際年齡計算。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
夫妻離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兒假。
養父母、繼父母撫育養子女、繼子女的,應當享受育兒假。
第七條 護理假以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第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完善本單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單位在天數、待遇等假期執行方面采取更為靈活、更具彈性、更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方式,無需咨詢或征求有關行政部門意見。
第十條 因用人單位原因,職工未能及時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