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入職時,公司表示只有我完成的月任務達到員工平均水平,才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隔半年,雖然我已經盡力,但一直沒有達到對應的條件,公司于近日決定將我解聘。
請問: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一方面,本案所涉附條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表面看來,你由于沒有完成月任務,沒有達到對應條件,似乎公司有權拒絕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實不然。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公司與你約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無疑與之相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該約定從一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不能成為公司推卸責任的依據。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向你支付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