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江蘇某電子公司向萬達山發送入職報告郵件,郵件表明萬達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醫院體檢,根據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住宿手續,且于2017年11月21日8點至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后簽訂勞動合同。萬達山完成了體檢并辦理了集體宿舍住宿手續。
2017年11月21日,萬達山前往公司辦理報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萬達山在本起事故中受傷,交警認定萬達山無責。
萬達山不服上述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判決:2017年11月21日,萬達山根據通知要求前往公司,自該日起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萬達山發送的入職報到通知郵件,明確了萬達山在公司的工作崗位、薪資以及體檢時間、報到時間,應視為雙方就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達成了合意。此后,萬達山根據通知要求進行了體檢,并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了住宿手續,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準備工作。
高院裁定:雖然萬達山因交通事故未能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就萬達山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報酬已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雙方據此形成勞動關系
高院經審查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公司發送入職郵件通知中載明了萬達山的工作崗位、薪酬以及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等信息。萬達山依據通知要求完成了體檢、辦理了住宿手續。
2017年11月21日,從萬達山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線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雖然萬達山因交通事故未能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就萬達山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報酬已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雙方據此形成勞動關系。公司主張雙方未就勞動合同達成合意,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