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王小七入職華廣公司工作,入職時填寫的畢業學校為東某縣職業技術學校、學歷為中專。
2016年5月24日,華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理由為偽造學歷、填寫虛假資料。
華廣公司2007年版員工手冊和2015年版本的員工手冊中規定,提供虛假身份證件、學歷證件、健康證、離職證明等,欺騙公司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學歷不代表能力,同樣,能力也不代表品行
二審法院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
王小七在入職時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書,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華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華廣公司在2016年4月人事檔案抽查中發現王小七學歷證件疑點后即行核查,并于當年5月24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超出法定時效期間。
至于王小七有關其未出現不勝任工作的狀況,華廣公司錄用王小七本質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學歷的上訴理由。學歷不代表能力,同樣,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誠信既是法律對勞動合同關系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評價員工的基本尺度,華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要求所招錄的員工秉持誠信原則并非苛求。
綜上,王小七提供虛假學歷證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以及企業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華廣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有據,原審法院認定華廣公司無需支付王小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