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wǎng)論壇 http://m.zhuyong05.cn
陳某入職一家勞務公司,1年后因到外地當兵而離職,2年后又回到此勞務公司工作,第二次入職時僅簽署了勞動合同。1年后,因陳某多次曠工,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態(tài)度消極,公司將其辭退,并支付陳某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
陳某多次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應為3個月的工資,勞務公司不同意支付,認為陳某當兵的時間不應計入工齡。陳某訴至勞動爭議仲載委員會要求3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審理機關經(jīng)審理查明,陳某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簽署的時間為2年,勞務公司主張陳某曾經(jīng)高職,離職后二次入職的在崗時間為1年,工齡不應連續(xù)計算,但是勞務公司并無相關的證據(jù)證明陳某二次入職。
陳某稱勞務公司要求其簽署兩份勞動合同,不知是何原因,而其在勞務公司的工作年限為3年,依照法律規(guī)定,勞務公司應支付3個月工資作為解除補償金,因勞務公司舉證不能,審理機關采信陳某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如果用人單位保存了陳某離職的證明或者入職登記表,或者陳某在軍隊的相關書證,均可以證明陳某再次入職到用人單位的時間,從而使審理機關認定其工齡不能連續(x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