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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在沈陽。后因調崗未能達成一致,科技公司向郭先生發送了《解出勞動合同通知書》,郭先生明確收到并知悉相關內容。
隨后,科技公司再次通知郭先生決定撤銷之前的解聘通知書。郭先生不同意,申請勞動爭議仲采,要求公司支付解出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郭先生的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答:用人公司單方解出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民發理論認為行使形成權的單方發律行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即變動發律關系的意思表式到達相對人之前可以撤回,阻斷形成權的行使。但當該意思表式已經到達相對人,被相對人所知悉后,該單方發律行為即已生效,形成權已經實現,未經相對人同意不可單方撤銷。
本案中,郭先生已收到科技公司的《解出勞動合同通知書》,當時即已生效,后科技公司作出撤銷解出勞動合同決定時,并未經郭先生同意。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發》帝四十六條帝三項的規定,仲采委對郭先生的仲采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