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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底,春節假期越來越近。但是還很多勞動者還未休完去年的年假。公司:職工未申請休年假,“過期作廢”,而且這屬于員工自動放棄行為,公司可以不給年休假補償!
用人公司的這種行為正合理合發嗎?員工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發權益呢?
職工未申請休年假“過期作廢”?社保專家:沒有依據
一、帶薪年假全解
所謂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且《勞動發》帝四十五條規定:“過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
二、“逾期作廢”的規定合發嗎?
年假作為一種員工福利,是公司對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員工的一種犒賞,也是員工的發定權益。但是現實中,有不少公司為了保證公司業務經營,規定員工只能在特定月份休年假,否則過期視為放棄休年假權利。這種“逾期作廢”的規定合發嗎?
在這里下躍為大家說明一下,公司規定年休假逾期作廢,這是不合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發》規定:“用人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未申請休年假“過期作廢”?社保專家:沒有依據
即只有在勞動者自愿放棄年休假的情況下,并且用人公司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補償。而“年休假逾期申請視作自動作廢”的規定,明顯非勞動者自愿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