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
黃太極2015年10月14日入職珠海某電梯公司,擔任設備工程師,月平均工資為7334.5元。
黃太極入職后兩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
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黃太極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黃太極于2019年9月27日簽收了上述通知書,并書寫簽收意見:不同意賠償金的數額,按合同法必須賠償8個月補償金。
2019年10月11日,黃太極辦理了交接手續,并于合同期滿離職。
黃太極于2019年11月14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766元。
仲裁委認為公司不違法,只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9338元。
黃太極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黃太極在收到通知書后,未表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愿,公司終止不違法。
二審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與黃太極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未有證據證明黃太極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情況下,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黃太極具有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
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黃太極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黃太極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故公司本應與黃太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黃太極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損害了黃太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黃太極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