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保單位只需支付工傷職工的醫療費就可以嗎?
2013年7月,馮某入職某公司從事車間操作工,公司未給馮某辦理工傷保險。
8月15日,馮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圓管滾落砸傷腳部,經醫院診斷為右足拇指粉碎性骨折,公司為其支付了醫療費用,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馮某為九級傷殘。
事后,馮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公司則認為他們為馮某支付了醫療費用,已經仁至義盡了。
那么公司說的對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公司沒有為馮某參加工傷保險,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定的責任。
本案中,公司應當支付馮某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