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魏麗入職到一家公司擔任風險管理部高級經理,固定勞動合同期3年,進入崗位的一路都非常順利,直至2017年12月她懷孕后,一切都變了。孕期第一個月,該公司以綜合考核結果為據,對其作出降薪降級決定。魏麗生產后的第5個月,公司與其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盡管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魏麗依舊感到委屈。
一系列的遭遇讓魏麗如鯁在喉,她便以公司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侵犯其平等就業權為由尋求法律保護。魏麗說,在自己懷孕后的日常工作中,經歷了會議公開點名批評、考核要挾、背景調查威脅以及詆毀名譽等各種打壓和逼迫;她履職期間認可的勞動合同變更、勞動關系解除,均為無奈之舉。
2021年,法院裁判認為,用人單位舉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而公開點名批評、降薪降級均不屬于就業歧視范疇,故魏麗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