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則因舉證不足,其認定勞動關系的訴求未獲支持。
李某系重慶永川某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女兒。為繳納社會保險,李某經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該培訓中心從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永川法院裁判認為:李某與該培訓中心提交的證據存在多處矛盾或不符合邏輯,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鎖鏈,故對李某要求確認與某培訓中心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雙方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補繳社會保險,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應根據雙方舉示的證據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審理法官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