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殘疾事實不影響勞動關系成立
2018年6月,重慶某物業公司保安吳某在工作時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該物業管理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該公司與吳某從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吳某曾被鑒定為傷殘三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其與物業公司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時,隱瞞了這個事實。
重慶四中院裁判認為:吳某入職時未如實告知自身基本情況,且該問題對物業公司判斷是否與吳某建立勞動關系有直接影響,吳某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無效。但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根據是否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吳某雖被鑒定為三級傷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從2016年1月起直至去世前一直在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該物業公司無法證明吳某不能勝任該工作,且我國法律并未禁止殘疾人從事與其能力相符的勞動。吳某工作期間,某物業管理公司向吳某支付了勞動報酬,且受該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故對該物業公司的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