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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安排,李某公司與醫院聯系好后,統一組織全體員工前去體檢。李某按規定時間,駕駛摩托車從公司前往醫院途中不慎摔倒受傷。
公司沒有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為此,李某曾要求公司按工傷待遇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與之對應,在公司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已經違反自身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其應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取決于你是否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你的情形符合第(二)項規定。
在這里,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但“工作原因”并非只限于本職工作,而且包括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結合本案,公司組織統一組織全體員工前去醫院體檢,該行為既是為了員工的健康,也是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公司與醫院聯系好后,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前往,應當視為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給員工安排的一項任務。而你因執行公司安排的任務時受到傷害,可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