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解除后,女職工發現懷孕怎么辦?
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用人單位和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女職工才發現已經懷孕。那么在此情形下,女職工該如何處理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審判實踐,以案說法,對于“女職工勞動關系解除后發現懷孕”進行說明講解。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關系后發現懷孕
2013年7月30日,范女士入職某物流公司,從事信息錄入工作,雙方簽有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的勞動合同。2015年9月中旬起,物流公司業務調整,信息錄入業務全部外包給案外公司。2015年10月15日,物流公司向范女士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公司業務調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我公司安排您劃轉部門,經與您協商,不同意劃轉,現我公司與您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2015年11月1日,范女士經醫院診斷為妊娠9周,當日向物流公司提出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物流公司予以拒絕。進入訴訟程序后,物流公司主張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時對于范女士的懷孕尚不知情,范女士當時亦未表明已經懷孕,故雙方勞動關系已經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5年10月15日之前范女士已經處于孕期,物流公司的解除行為有違相關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故判決物流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的規定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到本案中,物流公司雖然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時并不知曉范女士已經懷孕,但是在作出解除決定之前范女士已懷孕屬于客觀事實,故物流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為由和范女士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