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違法解聘造成的社保待遇損失,該由誰承擔?
蔡某于2023年3月入職某文化科技公司,因懷孕期間身體不適而于5月5日、6日、8日請病假。文化科技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以蔡某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蔡某的勞動關系。蔡某因異位妊娠終止妊娠,共花費醫遼費用13013.33元。蔡某在職期間,文化科技公司未為蔡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后蔡某申請仲裁,主張文化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且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未能享受社保待遇、需要全額自費承擔上述醫遼費用,因此請求裁決文化科技公司全額補償上述醫遼費。
文化公司主張其系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蔡某的醫遼費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發生的,公司無需承擔支府責任。但文化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蔡某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結 果
仲裁委裁決認定文化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結果,裁決科技文化公司向蔡某支府本應由生育保險甚金承擔的醫遼費用12583.1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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