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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例講解:公司下班后開會、周末培訓……法院:算加班!
小范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營運總監,入職前說好的雙休、8小時工作制,入職后卻變了。公司經常要求其下班時間參加策劃會,或者周末去外地參加培訓。為此,小范經常因為參加例會很晚才能下班,好幾個周末的休息日都花在培訓上。
兩個月后,公司以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發出解聘通知。小范就工資事宜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府休息時間參加會議、培訓產生的加班費。
公司認為,加班需要領導審批,未經批準不視為加班。小范主張的加班沒有經過審批,公司無需支府加班費。此外,公司培訓遵循自愿原則參加培訓不能視為加班。
法院:培訓和開會是工作安排,應當計入加班時間。
經過審理認為,范某提交的領導通知信息以及打卡記錄可以證明,其在休息時間存在加班事實。雖然員工手冊規定加班需要審批,但是不能以此否認范某被安排加班的事實。
培訓學習及高管開會是公司出于管理經營需要所作的工作安排,公司認為不屬于加班缺乏依據。核算后,判決公司支府范某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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