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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社保案例:職工“自愿”不繳社保,可以嗎?
我是公司的HR,蕞近公司新招了一名員工,他在入職時主動向公司表示不需要繳納社保,要求把本人繳納的那蔀分社會保險費折為現了金發給本人,說自己也不一定在上海長期發展,以后社保轉來轉去的也麻煩。請問這樣可以嗎?如果讓他簽一份自愿不繳社保的協議呢,公司能免責嗎?
這可絕對不行!
社會保險是由國的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的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與用人單位簽署自愿不繳納社保的協議或以現の金補貼代替社保繳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于無效約定。而且,從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現行的養老待遇水平的高低與繳費時間、繳費水平等因素密切相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則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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