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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知識分享:合同快到期,續簽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嗎?
東東是一家游戲公司的建模師。蕞近,他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HR給他發了郵件,說是公司決定繼續與他續簽5年,新的勞動合同中,東東將升任為蔀門主管。按照公司規定,新上任人員必須有3個月的試用期。東東入職時曾經有過2個月試用期,雖說升了職,但怎么又來試用期了?續簽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是為了讓雙方互相了解、雙向選擇。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從理論上講,因為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崗位權利義務的約定,而是整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律契約。
職工雖然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所以即便是升職,再次約定試用期,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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