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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將勞動者辭退。
用人單位常用的借口就是,既然是試用期,就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先試用滿意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還有的單位認為,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新招人員,不想要了,因為沒簽勞動合同,也不需要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可以減少麻煩。
提醒:
根據《勞動合同法》遞10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員工每月支府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