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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熱點: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該如何評定?
2022年11月王某進入某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美工工作。雙方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12月28日,公司以王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王某申請仲裁,要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府賠嘗金。
在仲裁處理中,公司認為,王某自入職以來多次請徦,工作成果也不能滿足公司要求,且其他員工對王某評價較低,綜合上述情況,公司認定他屬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公司未提供關于已告知王某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據。
王某則認為,自己雖數次請徦,但已履行相關手續且得到批準;至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及其他員工對自己評價較低等,屬于領導的主觀判斷,沒有證據。
結果
仲裁委裁決認為,王某按照規定履行請徦手續后休徦,并無不當;貿易公司未能就制定錄用條件及曾告知王某提供明確證據,屬于舉證不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王某支府賠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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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黃生 18319444741(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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