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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資訊熱點:錄而不用,企業需承擔賠嘗責任
2018年7月甲公司決定錄用勞動者陸某,并向陸某發出錄用意向書,要求到崗時間為8月15日。隨后陸某向原單位辭職并交接工作,準備赴甲公司上班。8月14日,陸某問甲公司“明天去哪里報到”時,甲公司卻回復稱計劃有變,將對其不予錄用。陸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賠嘗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判決甲公司對陸某錄而不用,應根據陸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嘗。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對求職者發放錄用通知書,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入職前,該企業又反悔,是否該承擔賠嘗責任?答案是肯定的。
企業應承擔締約過失賠嘗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嘗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嘗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甲公司對陸某錄而不用,違反先合同義務,應依法承擔賠嘗責任。
業務:社保五險交費、五險待遇報銷處理,工傷事故處理報銷,勞動糾紛辦理/轉移,代簽員工勞動合同,發放工資。
駿伯黃生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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