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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例:從勞務派遣轉為直接用工后,能否再約定試用期?
趙某于2013年5月經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2014年4月3趙某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后,趙某繼續留在A公司工作。5月1日,A公司與趙某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中約定趙某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趙某提出,A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違法行為,應支府賠嘗金。
處理結果
經仲裁審理查明,支持了趙某的請求。
本案中,趙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雖然經歷了從勞務派遣用工轉換為原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過程,用人單位發生了變化,但實質上,趙某在A公司的工作崗位、工作性質、該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發生任何變化。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制度,是為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適合崗位進行考察;而強調“同一用人單位”,則是為了避免同一主體濫用試用期制度對勞動者進行不必要的重復考察。本案中,基于強調主體這一角度,作為用工單位的A公司在勞務派遣中已經掌握了解勞動者的工作情況;基于強調崗位這一角度,勞動者從勞務派遣轉換為A公司直接用工,崗位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A公司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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