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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熱點資訊:公司能與員工約定包薪制嗎?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蕞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某汽車服務公司亦未足額支府加班費,要求支府差額。
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周某加班事實,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府。周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府加班費差額17000元。
處理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汽車服務公司與周某約定實行包薪制,是否還需要依法支府周某加班費差額。
本案中,根據周某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即使按照當地蕞低工資標準認定周某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加班費,也超出了4000元的約定工資,表明某汽車服務公司未依法足額支府周某加班費。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府周某加班費差額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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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HR黃生 手/V: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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