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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熱點資訊:關聯公司混同用工,工資怎么付?
2020年11月,熊某進入甲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6000元,但實際上熊某同時在甲、乙公司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由乙公司為熊某繳納社保費,發工資。從2021年8月起,熊某的社保費變更為由甲公司繳納。2022年2月,熊某因遭遇拖欠工資而離職,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乙公司支府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工資差額,并由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甲、乙公司在企業群、企業注冊地址、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經營范圍等方面高度重合。熊某作為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場所、直屬領導及薪資待遇等均未發生變化。綜合上述要素,可認定甲、乙兩家公司構成混同用工,故仲裁委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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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HR黃生 手/V: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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