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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享:入職登記表能否視同勞動合同?
朱某入職某物業管理公司山東分公司,從事辦公樓的電力維修工作。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在朱某入職遞二天,讓他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在工作期間,物業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發放工資。工作半年后,朱某以物業管理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遞二倍工資。
物業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職時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為由,認為該職工的入職登記表等同于勞動合同。
結果:
勞動仲裁經過走訪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提供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中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職須知、朱某簽字等。仲裁裁決認定,朱某簽字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物業公司應支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遞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朱某簽字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中雖然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職須知、朱某的簽字等,但缺乏物業公司注的冊信息,朱某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徦、社會保險,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也沒有物業公司簽字,缺少的勞動合同必備要素較多,無法體現雙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要求。因此,這類職工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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