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試用再簽合同
有些公司會提出在入職時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在實習期結束后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超長試用期
蔀分公司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規定一乃至更久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試用期必須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試用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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