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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勞動案例資訊:員工不辭而別,還沒發的工資可以不發嗎?
HR這行做久了,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棘手事件,比如:
員工離職時,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日提出辭職、辦理離職交接,而是突然提出辭職,不等交接說走就走,更有甚者,什么也不說就不辭而別。除此之外,之前也有小伙伴遇到過員工被公司“對頭”挖走。
遇到這些情況,我們HR到底要如何應對解決?
面對說走就走、不辭而別的員工可以扣當月工資嗎?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賠了償,但不一定是1個月工資!
要理解這段話并不難,首先要知道的是: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扣錢是違法法的?
《工資支府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除了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也就是說,除了正常扣除的費用,只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辦理公司:廣州駿伯人力集團(重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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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HR黃生 手/V: 183 1944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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