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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勞動案例:勞動者知情并達成合意是建立勞務派遣關系的必要條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勞務派遣公司與某電子廠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后朱某以勞務派遣公司名義與電子廠廠長微信溝通用工需求、人員派遣、考勤核對、報酬結算等事宜。2021年1月,廠長微信通知朱某派兩人來廠。1月12日,勞務派遣公司人員將徐某等兩人送至電子廠,并告知工資為190元/天。后徐某在電子廠從事操作工作中受傷。勞務派遣公司、電子廠均不確認與徐某存在勞動關系。徐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與電子廠自2021年1月12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結果:
仲裁委的員會經審理認為,電子廠、徐某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本質特征,電子廠未能證明朱某系勞務派遣公司員工,亦未舉證證明徐某知曉并同意電子廠以勞務派遣方式進行用工,故裁決支持徐某要求確認與電子廠建立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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