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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資訊:試用期有上限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設定了上限標準: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時,對試用期的約定次數也進行了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適用于新進單位的勞動者,對于續簽合同的老員工,單位在前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間對其業務能力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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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已有足夠的了解,同意續簽即表示互相之間的肯定和認可,因此不得再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