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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違法案例::試用期內辭職不得要求員工賠償培訓的費用損失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賠了償用人單位支府的培訓的費用呢?
是不用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對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其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做出不合理的限制。
原勞動蔀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府培訓的費。
提醒: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而承諾必的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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