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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納社保,員工提出辭職能獲得社保待遇賠償嗎?
李某2020年3月入職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一直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1年5月李某以該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021年6月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府經濟補償和自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損失賠償。
蕞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府經濟補償
并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李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相關審核證明中的數額裁決公司支府相應補償。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條,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其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遭受的損失。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府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