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識】已為員工參保雇主責任險,單位也應對工傷擔責
案情
王某因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及時進行了理賠。后王某向公司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卻被公司拒絕。公司認為,公司已投保雇主責任險,應免除其工傷保險責任,并且王某的損失已從保險公司得到了彌補。
王某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分析
兩種保險的差別
雇主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由用人單位自愿選擇是否投保。
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
員工要注意
用人單位投保雇主責任險,并不能免除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遭遇工傷后,王某獲得雇主責任險理賠,意味著保險公司依據約定履行了保險合同,但并不等于王某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等于王某失去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