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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用工中,勞動者發生工傷誰擔責
一、案 情
周某是一家酒店的服務人員,去年上半年因為異情影響,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滯。為了控制人工成本,該酒店與一家商超企業達成共同用工的協議,將周某指派至該商超企業上班。
7月中旬,周某在工作期間受傷,但是酒店認為周某發生工傷時沒有在酒店上班,商超企業認為自己并沒有和周某簽訂勞動合同,兩家企業都不愿為他申請工傷認定。
周某想知道,自己該怎么辦?
二、解 析
《工傷保險條例》遞四十三條遞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務人員,又被安排至商超企業工作,這種工作模式被稱之為共同用工。這種用工形態并不改變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換言之,周某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還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遞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業工作中受傷,符合《條例》遞十四條的規定,所屬單位即酒店應為他申請工傷認定,商超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酒店沒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周某申請工傷認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同用工工傷風險責任的分擔問題上,如果兩家單位之間有相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各自承擔責任。但是這種約定,并不阻礙周某向酒店主張應由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