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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20.83天折算扣事瑕工資,違法!
孫雨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職東莞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
孫雨于2017年10月請事瑕3天、2018年2月請事瑕8天、4月請事瑕6天、5月請事瑕11.5天、6月請事瑕15.5天、7月請事瑕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時的方式扣除事瑕期間工資。
孫雨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無故克扣工資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離崗。
2018年9月12日,孫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孫雨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扣事瑕工資應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除了請事瑕的工資,員工訴求應當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孫雨主張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時的方式扣請瑕的工資變相克扣工資,應為以3000元÷21.75天的方式扣請瑕工資。公司主張《員工手冊》遞四章規定月工作天數是20.83天。
本院認為,勞動者請瑕期間不予計算工資并無不妥,但關于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請瑕工資是否存在多扣工資的問題,按照《勞動法》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規定,日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現公司以20.83天計算日工資用以請事瑕扣薪,多扣除了孫雨請事瑕的工資,即公司存在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綜上,公司存在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向孫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資條計得孫雨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4753元,故公司應向孫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753元×7個月=33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