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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注冊為個體戶而規避其用工主體責任
深圳寶安區步行街站點的配送業務。蒙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某公司系外賣配送服務商,負責
勞動法意義: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臺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
本案中,公司無非是想說明騎手通過注冊為個體戶而無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如果這一抗辯成立,則根本無之后檢驗從屬性的必要。查明公司提供的《項目轉包協議》并無騎手的簽名或個體戶的簽章,無法認定騎手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證明該協議實際履行,遂依據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通過側重斟酌公司對騎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單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相得益彰地否定了公司的抗辯,精彩地呈現了傳統理論仍能夠因應平臺用工爭議,對依法審慎處理新型用工爭議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