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稱的開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無需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這里應注意,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前提條件是規章制度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