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是否可以由單位單方面變更?
這不是一個容易說清楚的問題。有些人說,勞動合同既然約定了,那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員工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解約須經過法定程序。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若勞動者同意調崗,一時半刻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須在合理范圍內,提供業務培訓或另行安排工作,依然無法提供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才能夠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醒:調崗需要征得勞動者的同意,若女職工正處于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為女職工調崗,更不能依據因調崗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解聘女性勞動者,否則觸犯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女職工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