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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值班室睡覺中猝死,算不算工傷?去年4月,保安王某在單位值班室睡覺時出現異常情況,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人社局認定王某在值班室睡覺中猝死構成工傷。對此,王某所在單位認為在王某的休息時間事發,非處于工作狀態,并不屬于工傷,于是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昨日,記者從廣州市白云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去年2月,江西籍男子王某應聘為廣州市白云區某木業公司保安,公司安排大門值班室作為王某的住所。去年4月13日晚11時左右,王某的兩名同事要外出消夜,原打算和值班室的王某打招呼,但發現王某在值班室內并無反應。去年4月15日下午,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亡病因為左基底節腦出血。
去年7月,白云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王某在單位門口值班室值班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故以此認定王某死亡的情形視為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考慮中小企業值班人員的工作特點和王某的崗位性質,可以認定王某居住在值班室,是為了方便其履行開關公司大門的職責,即使其夜間在值班室休息,也仍然擔負著夜間開關大門的職責,故認定王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符合王某的工作崗位特征。為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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